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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制度

死刑核准制度
死刑核准制度,在我国刑法上指的是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经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的制度。死刑核准制度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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