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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有哪些

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完成时是首先支付的,其次是职工的工资福利,最后才是债权人,这些顺序都说明了债权人最后很有可能不能实现完全债权。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破产费用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费用有哪些
(一)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
(二)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
(四)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二、破产费用的特点
(一)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二)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三)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四)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破产可以上诉吗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现债务人有钱了,不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来上诉。
3、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受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注意这里是提出申请,不是上诉,要区分开,不予受理与未接受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费用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都是清算组在工作中要圈定出来的,然后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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