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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又有新要求

9月30日国家**官网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长期以来,评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部分*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甚至发生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严重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公开*的评分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评标*的监督管理,减少评标*不依法履职现象发生。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出台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漏洞可钻,因为评分情况可以是总分,可以是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法规司曾于2021年5月27日在官网发布咨询答复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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