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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是否正确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是否正确
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不可以委托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有实施权力的机关不得委托无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是否正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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