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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十分常见,人体伤残鉴定也是司法鉴定中的一部分,我们在诉讼时,如果出现有人体受伤的问题,为了更加透明和公平通常都会去专业的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如果是眼睛受伤怎么做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一般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二、申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三、司法鉴定提出时间规定如何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发生了纠纷,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若需要得到司法救济,需要先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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