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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驿foege个体工商户,即便成功转让,也被宣告无效

之前提到过,公司在购买转让商标时,在斟酌价格问题时,还要考虑这个商标本身,是真是假?!
我们知道,购买低价商标,难免会让人质疑商标自带的品牌价值是否存在问题,可能是快到期失效的,可能是公司经营不善丑闻不断导致价值大跌。另外,这个商标的真假很容易被人忽略。
以甘谷驿案件为例: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张某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类别为31类。之后,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争议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张某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应当予以禁止,且张某曾表示愿意将争议商标高价转让,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张某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营业执照事项。此外,张某在原个体工商注销后,又办理了新的个体执照,且自己从未主动联系表示愿意将争议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已经通过合法的程序转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经过调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张某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当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注册号、发证机关、注册日期、字号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内容一致,但经营者姓名显示不一致。且张某在答辩中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说明。故,可以证明张某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张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虽该商标已转让于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但只要该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则无论当前的商标持有人是否为原商标申请注册人,也无论受让人取得该商标时是否对此知情,都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因此,购买转让商标时还应考虑到的问题是,商标的原注册申请人是否存在“”行为,这样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商标法,从而导致经济上的损失。办理商标事宜,一定要找正规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一般这样的机构都以xxx知识产权公司或商标事务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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