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需要检查什么东西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进行拘留时,应当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人身应当符合拘留条件,人身条件不允许的,不能执行拘留,同时只能携带生活必需品,对于非生活必需品,被拘留人不得携带,如果有违禁品的,还应当依法处理。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在接受被拘留人时,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人身应当进行一些简单的人身检查,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应当不予拘留。对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只能携带生活必需品,对于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应当由拘留所登记保管,在拘留结束后,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一些违禁品,应当由决定机构依法处理。
二、拘留所最多拘留多久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员交由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及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以内。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三、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4.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