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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一、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什么用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作用是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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