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者在出卖人出卖租赁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制度,承租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条件,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各方面均同等,若仅金额相同,但支付时间方式等低于第三人条件的,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并非所有情况下,出租者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者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出租者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者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解除合同,期待与您合作。
发生情势变更,是否一定需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出现情势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相关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情势变更不是合同直接解除的理由。需要判断何为情势变更,情势即不属于商业风险、与当事人无关、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继续履行会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之间应重新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对未来也有很多不可预期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政策制度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这都是不可预知的。情势变更原则却降低了这种市场运行的风险,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情势变更原体现了民事活动的精神——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实践活动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因不可*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的,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劳动解除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违约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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