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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谁改的

刑法作为我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经过了长期漫长的修改与制定最后才成为目前所适用的刑法当前我国现行的刑法的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那么刑法的具体发展历史是怎样的呢,刑法谁改的呢,接下来跟着小编小编一起来看看更多的关于刑法的知识吧。
一、刑法谁改的
新中国刑法的创制工作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法法规,如195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事法规在同危害国家安全、伪 造国家货币、贪污等方面的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
刑法典最初 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 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
由于当时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 、“五反” 等运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立法工作上,所以上述两部稿本也就只停留在法制委员会范围内作为两份书面材料保存下来,它们始终没有被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五部 组织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 新阶段,极大地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自此,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 从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法律室共写出13稿。 在中国共产党“ 八大” 召开和党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背景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紧进行,至1957年6月28日,己写出22稿。这个稿本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再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发给参加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征求意见。 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 22稿进行修改后, 作为草案公布试行。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开始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抬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并在此后的四年多时间内, 刑法起草工作完全停止。
从1961年10月起,又对刑法草案进行座谈研究。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同志的"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的指示,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的继续进行。 从196 2年5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草案第 22稿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 这个稿本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审查,曾考虑公布。但因随后开展的“ 四清” 、“文革” 等政治运动的冲击,最终没能公布。
1976年粉碎“ 四人帮” 之后,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制工作的重视,从1978年10 月开始,国家组成刑法草案的修改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并先后写出两个稿本。
其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关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刑法的起 草工作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从当年3月中旬开始,刑法起草工作以刑法草案第33稿为基础,根据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央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写出了 3个稿本。
第二个稿本于当年5月 29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讨论审议,修改以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后于1979年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二、新中国刑法的发展
自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千1982年提出修改刑法典起,研究和修订刑法典的工作 历时15年,大体经历了这样五个阶段:
第一, 酝酿准备(1982 —1988.2)。 这 一阶段最高立法机关开始注意对刑法修改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二, 初步修改(1988. 3 —1989.6)。 这一阶段将刑法修改明确列入了立法规划,初步尝试性地草拟了《刑法修改稿》。
第三, 重点修改(1991)。 这 一阶段主要是对“ 反革命罪“ 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 进行研讨、论证。
第四, 全面系统修改(1993 —1996.12)。 这一阶段最高立法机关为全面系统修改刑法典进行了紧锣密鼓的工作,草案拟改频繁。立法审议通过(1996. 12 —1997.3)。 这一阶段最高立法机关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对修订草案数次审议,最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 4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我国新刑法或新刑 法典)。 这部新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原则
(一)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三)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四)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刑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的原则跟程序制定修改出来,所形成的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刑法典,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找到的关于企刑法谁改的相关知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什么需要帮助的地方欢迎前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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