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针对诉讼案件,往往当事人会选择申请财产保全,往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一是需到外地办理保全的比例高。因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外地当事人、车辆、运输公司或挂靠单位的情况较多,导致75%以上的此类财产保全案件需要承办法官前往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办理保全手续,使得办案周期延长、成本加大。另外,外省市有关部门多不予配合办理保全手续,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二是难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快捷性和秘行性,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财产保全时不需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且由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于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也采取了保全措施,进而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人为造成财产损失应予重视。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为肇事机动车的占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的95%。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期限约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间内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停车场费用相对较高,查封车辆给被申请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解除保全程序不严谨、解除保全期限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极易人为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继续扩大,甚至引发国家赔偿。
确保担保财产安全的措施不力。民诉法仅列明了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但是对于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其不被转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法院在实践中具体做法各异,易产生疏漏。如以房屋为担保申请的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一般只留存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无法防止房屋产权在担保期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担保措施虚化。
二、财产保全后还能强制执行吗
可以。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三、交通事故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的相关知识,很多时候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往往难以平等 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