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一九零五行业门户网

如何确定不动产首封机关

我们都知道不动产是需要登记的,登记过后,权属都是一目了然的了,那么法院查封要怎么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如何确定不动产首封机关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不动产首封机关
如何确定首封法院,关系到谁对不动产有处分权。而相关规定对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相应确定的首封机关也不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两个以上查封机关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法律文书的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执行文书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根据此规定,应以登记机构登记查封时间排序确定登记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如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的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例如,甲乙丙3家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分别查封同一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如甲法院没续封,首封法院甲查封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失效;乙法院查封生效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 日,丙法院仍为轮候状态。如甲法院在2018年2月1日办理了续封登记,则甲法院作为首封,有效期延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至 2021年1月31日,乙、丙法院为轮候状态。
二、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第28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 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候查封阶段因轮候尚未生效不存在到期,也就不需要进行续查封登记,只有在首封状态下的查封才有续封登记问题。
三、首封处置是否要解除轮候查封
如果首封法院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是否要先行解除该不动产上的其他轮候查封,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因为轮候查封仅自在先查封已经解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为了对已限制的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后生效,而是自始未产生效力。首封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其他轮候查封,可直接进行处分。当然,该法院的处分文书必须是发生效力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法律文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确定不动产首封机关”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申请查封不动产,如果有两个法院收到申请,一般就是最先接受申请的来进行。
其它类似信息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