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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对于我国生产就业是有社会补助的,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鉴定等级以及类别来进行申请,对于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加工作以及就业,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伤残级别不同,补助金也不同。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三、伤残鉴定流程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生产就业补助标准,它可以根据工作时间以及生产严重情况来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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