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抢夺武装部队的证件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抢夺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或多次抢夺的。
二、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构成要件
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追诉时效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