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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托管的企业能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吗?

请问某公司与其托管的企业可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答:存在托管关系情形的,受托人及其托管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托管关系中的受托人与托管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程度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程度,在托管期间受托人可以直接管理其事务和处分财产,比母公司通过治理结构间接管理子公司更强。既然法律规定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存在托管关系的受托人及其托管企业当然也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什么是关联关系呢,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我们知道,在采购实践中,个别供应商为获得中标资格,不惜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甚至弄虚作假。所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可能不仅是单纯的竞争关系,有的可能存在母子公司、同一法人代表、同一股东等利害关系,有的企业法人可能是夫妻关系、父女关系。更有甚者,两家投标供应商看似没什么关系,可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又是第三家公司的股东或者同一协会会员等。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投标供应商c公司的股东,两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要求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但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后认为,b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确是c公司的股东,在理论上两家公司确实存在串标的便利条件,但依据法律不能据此认定为串标。并且,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投标文件,没有发现两家公司有串标情形,故质疑不能成立。
那么,问题来了。两家公司存在何种关系时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呢?法律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是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属于恶意串标。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对于共同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项目中再去投标,也不得组织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的明确要求。
除此之外,其他一些情形未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比如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等。当然,只要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不管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串通投标行为往往非常隐蔽和复杂,难以发现。一些地方为了严厉打击串标行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串标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属于串标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界定两家公司能否同时参与投标,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哪些情形是属于法律禁止的,还要区分哪些情形将会被认定为串标。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当允许供应商同时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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