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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盖“斧章”吗?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项仪器设备,其中,招标文件把业绩列为评分项,并载明供应商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斧章),每一个2分,累计6分”。招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立即提出了质疑:“斧章”概念生僻,令人费解,招标文件存在明显问题,有故意方便个别供应商、干扰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嫌疑,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但代理机构认为,现在网络信息十分发达,供应商对于不理解的词汇可以直接自行查询,没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是否可以使用不易理解的生僻词汇?
2.如何衡量是否存在不易理解的生僻词汇?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招标文件不能使用生僻词汇,变相提高供应商参与门槛。“招标文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因此,投标人弄明白招标文件要求的盖章方式非常重要。”曹石林表示。
那么,本案例中的“斧章”到底是什么章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斧章”是否意味着投标无效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现代汉语词典》《辞海》均未查到“斧章”词条。曹石林在查阅资料后认为:案例中的“斧章”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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