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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申请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一般收到申请后在三日内应该做出决定。我国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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