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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规定了以下立案标准:(一)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二)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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