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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什么基本条款?

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什么基本条款?
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基本条款如下: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2、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3、合同的价款;4、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地点;5、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什么基本条款?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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