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确定的标准有哪些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定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
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如下:
1.继承人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继承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司办理股权继承。
3.公司在审查资料完毕后,应当将继承人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