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的日期等。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