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保全有哪些风险
债权保全有下列风险:
1.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2.过度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保全措施不完备,导致财产保全失败;
4.在保全后的法定期间内因未起诉而终止财产保全的,触发赔偿诉讼。
二、到期债权保全期限
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就会解除保全。但是申请保全人可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债权保全后优先受偿吗
债权保全后不可以优先受偿,当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应当提供担保,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所以即使财产保全后其也无法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