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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不动产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动产吗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不动产,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与利用权的顺位先后就依据登记与占有的先后确定,抵押权登记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之后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反之则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有什么例外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原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出租人因让与租赁物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与承租人之间不再发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出租人不能再向承租人请求租金支付,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时,不再向原出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权移转时基本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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