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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简易程序一般都是处理那些比较容易的案件,那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交通事故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交通事故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标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在我国的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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