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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

平等准入是民营企业最大的企盼之一,特别是招投标、审批许可等方面。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突出的不平等问题,国家多个部委、好几个省份已经发文,必须保证民企、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机会。
如果在后续经营中遭受不公平对待,建议大家以这些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法保障自身权利、平等竞标。
400万以下项目,预留给中小企业
2021年1月1日起,由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名录库、资格库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提出: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
不得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不得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不得设限
201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明确:
不应当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等级、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设置为资格条件等。
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全文公布,明确提出: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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