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直接使用,这是因为询问笔录是有倾向于一方有利的局限。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规定是不受地点限制,是可以灵活变通的。
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直接使用。在民事案件具体诉讼或仲裁等实务中,会出现如下一种情况: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其他手段让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自然会形成询问笔录,而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进而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规定是作询问笔录没有地点限制,可在事发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方进行。因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使用。而讯问笔录是有地点限制的,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必须在公安机关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指纹确认。
三、询问笔录的组成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