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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药品销售,加价15%或成统一标准

日前,浙江省*发布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小包装计不超过200元。
其实,对于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药店只能加价15%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在笔者看来,并不意外。早在今年1月8日,浙江省*发布《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提到浙江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和省谈判药品)。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省都下发了类似的文件,药店销售中选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只能加价15%。如4月1日,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特别出台了《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公约”特别指出,参加集采单位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随后,云南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门店自愿申请加入云南第2批带量采购,选择同步跟进执行32个带量采购品种的中标价。
5月13日,新疆印发了关于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及相应医保配套措施等系列文件,其中提到,新疆已于4月下旬在区内统一执行第2批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招采结果,自治区统一各地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其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从各省发布的文件综合来看,全国各地对定点药店的加价率有0、15%两个版本,其中加价15%照当前趋势或有望成为全国统一限价标准。事实上,药品加成率固定早在头一批带量采购扩围时,*就提及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而15%这个范围,大概率则出自*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意见中曾提出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
总的来说,药品零售业是典型的政策市场,行业发展与走势受政策的影响颇大。对药店经营者来说,应积极主动地去适应政策、利用政策,而不应只是被动接受政策安排。现如今,我国药店医保定点率高达69.73%,2018年底全国有34.1万家定点药店。既然医保定点资格还有价值,药店就应积极应对,不要让医保定点成为“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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