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怎么样追索
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债务人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是可以追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民法典中债务人将抵押物变卖构成犯罪吗
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债务人依法转让抵押物,不构成犯罪。
三、抵押物变卖后的价款清偿顺序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