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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八级伤残标准

一、工伤鉴定八级伤残标准
工伤鉴定八级伤残标准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二、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
1.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
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的材料;
3.如果属于工伤的,还需要工伤认定书;
4.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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