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岗补贴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上述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稳岗补贴政策的法律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发布稳岗补贴政策》
第一条 规定对于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未裁员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的50%给予补贴;上一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当地登记失业率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的40%给予补贴。
三、稳岗补贴申请条件
按照政策规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按照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具体条件为:
(1)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满两年。
(2) 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裁员,或年裁员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3) 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实施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2.对近两年年减员率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给予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