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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怎么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的

一、刑法怎么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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