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贯穿自然人的出生直至死亡,身为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作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民法典上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或者说可能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方面的能力,而不仅享有权利的能力,所以称之为权利义务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地位或者可能性。主体并未实际承担某种权利或者义务,只是在抽象意义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发生直接关联,而是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与具体的权利或义务发生间接关系。权利能力所表达的,是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以上是小编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包括自然人的权利以及义务的一种权利表述,伴随自然人的出生而产生。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