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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意外触电”事故给我们什么启示?

作为电工,尤其是电力企业的员工,或许亲身经历、听闻或遇见过这样的“隐患”:电力设备保护区内经常存在建房、施工料场、施工机械。
那么:面对这样“棘手”的问题,我们又该如何是好?
一起真实的事件让我记忆深刻:
某施工单位承包了政府的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其临时用房、料场、施工机具、建筑材料及施工作业人员等等,刚好在某电力企业架设和经营管理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之后,因为施工机具的方法,造成供电杆塔损坏、人员伤害,最终引起纠纷。
或许有人会问:这样的纠纷,又是谁的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先说说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要求(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但是,侵权法对受害者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保护条款。
那么,如果遇见类似“打架”的问题,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平衡呢?
我们在看看本案例处理情况:因为电力企业发现隐患后已经提前采取预防措施,“考虑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各方行为与该事故之间原因力的大小程度,对于死者触电死亡产生的物质性损害,酌定由被告电力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施工负责人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刘某某自行承担。”
关于类似事件的启示:
高压输电线路(尤其是35kv以下等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建房、大型机具施工等造成安全距离不足、意外触电风险等隐患,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将危及安全告知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及时告知施工单位(责任人、客户)。
经营管理的单位定期安排人员对线路进行巡查,并千方百计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即:“(经营管理的单位)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防范预见的安全隐患对环境所带来的不利侵害”。必要时可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电工应将电击危害、人身伤害风险、安全用电等电力知识经常告知相关方,留存签字、影像资料备案。
其实,类似问题几乎经常在以各种形式上演,而类似悲剧也是重复发生,如何提前预防并遏制这种“隐患”,如何有效避免人员伤害,是我们没有同仁应该反思的问题,各位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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