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由此可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之分,特别代理权限大于一般代理权限。
二、劳动仲裁代理人规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仲裁代理人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按照执行: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劳动仲裁可委托人代理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由仲裁机构审查代理人的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仲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