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由上可知:1.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般来说,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应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利润。但是,为什么还有投标企业冒着低于成本价而被否决的风险投标呢?
1.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企业低价投标有利于增加中标几率。因此,投标企业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策略,中标后以招标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对其进行加价或补偿,或想方设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增加变更签证,追加款项;
2.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况中的低于成本价指的是低于企业自身的成本,而每个企业的成本,一般都是属于商业机密,外人无法知晓。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难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于是据此企业钻空子,存在侥幸心理;
3.为了抢占市场,先在某一地区低价中标,赢得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后利用资源谋求再中标得益;
4.为了围标、串标、陪标的需要,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拉低基准价,配合他人中标。
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招标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的,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
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应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投标人对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