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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否认以前的证词吗

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否认以前的证词吗
行政诉讼中证人一般不可以否认以前的证词,除非作出的证词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受到胁迫等。因为证人一旦实施否认以前的证词的行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增加难度,并且证人可能会涉嫌作伪证。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否认以前的证词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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