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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效力是怎样?

一、债权人代位权效力是怎样?
债权人代位权效力是以下方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
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一般是由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协议有约定借款发生地为履行地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友情提醒,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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