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般我们解决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严格遵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那么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
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如下: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规定
(一)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信您经过以上小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解答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总之,一般当事人对于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就可以提起再审。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