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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起诉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起诉标准为非法牟利达到损失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以及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起诉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起诉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是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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