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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抗辩权的规定

一、债权转让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转让抗辩权的规定: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在债权原转让过程中,抗辩权是由债务人拥有的,此时由于债权人已经是第三方了,因此债务人对质权债权人的抗辩权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债权人的受让人。
二、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生效吗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债权转让特征包括哪些
1.转让的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
2.可以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3.可以转让金钱债权,也可以转让非金钱债权;
4.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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