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接触到合同的,那么签署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那么委托合同的终止的情形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合同的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二)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三)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四)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五)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六)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七)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三、委托合同什么时候终止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想要合同终止的话那么是需要满足条件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委托合同的终止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