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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一、刑事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是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但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满足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上诉、抗诉。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二、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多久结案
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多久结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按一审程序发回重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按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期限重新计算,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按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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