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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那么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行为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二、夫妻共同财产侵权行为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应该是指合同之债。只有合同之债才存在使用什么名义负债的问题,侵权行为谈不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的问题。
如果侵权行为也可以计较是个人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那么当一个丈夫打人时说“我以我夫妻共同的名义打你”,你就相信他是夫妻共同名义吗?那么丈夫打死人了妻子也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责任。因此仅仅有夫妻关系不应该导致一人侵权却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后果。
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也不是为了家庭,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因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对方的责任也太大了吧,谁还赶跟那些易冲动的人结婚!
侵权之债是由于实施侵权行为人个人的行为而产生,他(她)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并非侵权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之债实际上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三、侵权行为是如何产生的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法律不允许的,是会遭到法律的制裁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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