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资格撤销后能不能恢复
监护资格撤销后能恢复。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作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一旦被撤销资格,即不再恢复。
本条规定给予作为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以悔过自新,恢复监护资格的机会。在维持监护关系稳定性和亲权、亲属关系的价值衡量上,选择了后者。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范围有哪些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
三、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