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解除的时候,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度办理。那么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吗这个问题答案是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着很多的情况,一种就是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一些规定我们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还有裁员的时候,裁员是逼不得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者违约需要缴纳劳动合同解除违约
在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劳动者还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主要以合同的形式展现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