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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家庭暴力犯罪

一、哪些属于家庭暴力犯罪
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二、受到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同时给施暴者一个警告和教训,使他不再犯,也可以为日后的维权固定相应的证据。另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总之,不建议忍气吞声,纵容暴力行为。如果施暴一方屡次发生暴力行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知悔改,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及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家暴需要的证据
遭受家暴起诉离婚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6.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7.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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