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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国家发改委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专家解答
这一问题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根据有关规定,与招投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因此,若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则子公司不能参加该招标项目,既不得参与同一招投标项目,也不得参与同一招投标活动中的不同的分项目或者分标段招投标。然而,该规定仅针对国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与其他主体的招标活动,在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子公司仍然可以参与母公司的招标活动,法律未对此作出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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