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开发行新股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这一程序与不公开发行的相类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决定。其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股东出席且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近年来,由于股东会的地位日益下降,董事会的地位日益上升,许多国家公司法均相应规定,决议新股发行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2.主管机关核准
该程序是公开发行新股与不公开发行新股在程序方面的主要区别。申请主管机关核准是公开发行新股的重要步骤。
由于公开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涉及较广,为此,新股发行时,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于须报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文件作有列举规定。如:发行新股的数额、新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特别股的种类、数额、条件等情况。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由于滥发新股损及投资者的利益。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公开发行新股享有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权力。只有获得核准后,公司才能进行发行新股。同时,发行新股经核准后,登记主管机关也有权撤销该项核准,对于发行新股的核准被撤销以后,公司应当向股份持有人(或者称为已缴纳股款之人)退还股款并支付利息。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所受限制不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则依法受到多方面限制和禁止。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发行新股时,应当特别重视公司在营运期间的经营状况。凡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时,可以限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通常,当公司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限制发行优先股股份。例如,当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特别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足以支付股息时,登记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公司发行新的优先股股份。这种作法虽然在习惯上称为限制,但实际上就是禁止优先股的发行。
对于其他股份的发行,一般都采用禁止的称谓。属于禁止发行新股的主要情况有:
1.公司连续两年或更长时期内处于亏损状况。
2.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如果亏损能够消除或者债务尚未到期,则不属禁止发行新股之列。
三、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起到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