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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性法律条例

很多人都会有一个想法,就是当自己生老病死的时候,想设立遗嘱,又很担心遗嘱的法律性,能不能够实现的问题。那么遗嘱有效性法律条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嘱有效性法律条例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什么叫有效遗嘱
有效遗嘱指的是有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承认,应当按该遗嘱内容进行处理死者遗产的遗嘱。《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效力怎么认定的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遗嘱有效性法律条例的相关内容,对于以上的相关知识内容,想必大家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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