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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一、夫妻关系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夫妻关系房产过户的办理:
1.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申请表、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审验材料;
4.符合条件的,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过户本人不到场能办理吗
本人不能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别人办理。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一般房产过户条件主要有哪些
1.房主对过户的房产有所有权,进行了房产登记,房产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适房或小产权房;
2.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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